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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出台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历史遗留问题

2016-07-19 09:25:13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力争三年内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原标题:大同市出台政策分类处理

为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盘活我市存量房交易,满足我市房屋权利人的交易需求,活跃二手房市场,推动全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我市按照省住建厅与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冬季行动”,把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为惠民重点督办事项,立足释放政策红利,在解决百姓个人房屋产权问题上较大限度放宽,出台了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方案。

据了解,本次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将遵循尊重历史、理清原因、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分类处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力争在三年内基本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市产权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此次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内容和方法以省出台相关《意见》为基础,重点解决以下几类问题:200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未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2008年7月1日《物权法》与《房屋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冬季行动”之前未接受“市打击偷逃税费领导组”处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房屋产权难的问题;对于“冬季行动”以来批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加强管理。

其中:一是对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民生优先、适度放宽”的原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由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是我市房地产业的起步阶段,此类房屋建成年代久远、成因复杂,对于此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采取购房人办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税费、补办手续相分离的办法,优先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办证前将进行房屋测绘、建立楼盘表,办证时须提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购房发票遗失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市地税局负责复制原始票据并加盖公章;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市地税局依照该房屋所处地段的市场评估价计征契税。房屋登记机构凭契税完税凭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涉其他费用仍由购房人支付。

二是对于2008年7月1日《物权法》与《房屋登记办法》施行之后至“冬季行动”之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随着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施行,建设部出台了《房屋登记办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市场基本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对于用地手续完善且属于预售许可范围内的楼房,可优先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由市规划局、住建委负责督办,并做出相应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增建楼层和单元的,经市规划局审核认定后,房屋登记机构根据认定意见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是对于“冬季行动”以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照“依法依规、加强管理”的原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大同日报 记者 张世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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