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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自建产权房办养老院入住率超30% 可获取补助

2014-11-20 08:59:55 来源: 云南网

  截至目前,昆明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91.9万,到2015年预计达到100万,老年人口占户籍人口的比例将达18%左右。

  “昆明人口老龄化呈现出未富先老、规模大、增长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空巢老人多、失能半失能老人多、农村留守老人多的特点。”昆明市老龄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许云贵介绍,到2013年底,我市共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25所,养老床位近20000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52所,养老床位13000多张,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1.7张,与国家《老龄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的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还有一定差距,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

  昨日,昆明市民政局举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对比2009年印发的《昆明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此次实施意见在供地、地价、财政、金融、护理员队伍建设等方面都给予较大程度上的政策支持和补助。

  代表发言

  从平时的工作经验来看,150平方米太少,应该不少于400平方米。而且养老服务设施不能建在高层,必须设置在低层,但也不能是地下室,在工作中就遇到有开发商将地下室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

  ——听证代表、官渡区老龄办副主任王春梅

  建议将150平方提高至400-500平方米,另外建议在意见里增加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养老机构类型非常多,在目前大力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到养老行列中来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上应该制定明确的门槛,一方面让组织、个人便于进入,同时也能更好地规范秩序。

  ——听证代表、庚泉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张竟平

  由于东西部地区经济收入的差异,发达地区老年人较本市老年人更有经济优势,将优先获得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如果不把这个情况考虑进去,有可能是昆明市对民办养老事业所实施的一系列政策、资金支持,难以落实成为本市老年人的福利。因此,建议实施意见中需提出养老机构面向本市老年人受益比例的指标要求。同时,借鉴香港政府经验,将各养老机构的诚信度、服务质量、获得政府支持资源的情况等信息定期公布于公共平台,既方便需要服务的人群根据公开信息选择养老机构,又有利于公众进行监督。

  ——听证代表、昆明市人大代表蔡葵

  从本质上说,要让老百姓养得起老,首先要控制养老成本。建议在养老建设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占比较大的土地、房屋增大政府扶持或补助,例如由政府除土地以外,统一规划投入部分公益性房屋、场所以低租金甚至无偿地提供给社会力量来经营养老服务机构,以此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投资成本,从而降低最终转嫁到老百姓身上的养老开支。

  同时,是否可以考虑引入“星级”评价标准,划分不同养老服务机构的层次,从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有序竞争,形成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机制。

  ——听证代表、民建副主委钟华

  资金补助

  主城五区投资千万以上 奖励10%

  《实施意见》指出,在建设补助方面,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2009年版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在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呈贡县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土地),在其他县区投资规模不少于500万元的,市政府按其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其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

  达到标准后 新增每张床位奖励1万元

  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新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且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

  老人入住6个月后 每人每月补贴50元

  对于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市级财政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入住满6个月以上的,市县两级福彩公益金予以每月50元的床位运营补助,比2009年每张床增加20元。

  高级护工签一年以上合同 每月补贴150元

  另外,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社会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贴。

  地价优惠

  养老设施用地 享70%出让价

  对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将在用地和土地价格上予以政策扶持。

  《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社会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程序批准并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建设养老机构。

  凡是利用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在办理相关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时,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作变更。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协议出让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确定土地出让地价;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规划配套

  5万㎡以上小区 0.3%面积配建养老设施

  《实施意见》指出,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提供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包括列入政府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低于住宅建筑面积0.3%的比例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昆明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云信 高晓蕾)

责编:张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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