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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客拖欠租金被起诉 法院:可随时解除合同

2017-05-16 17:35:41 来源: 中国江苏

房东和房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房客将房屋转租他人,房东同意,但没有和二房客另行签订合同。不料,二房客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房东将其告上法院。近日,钟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判决二房客搬离、返还该房屋。

2012年,吴某租下怀德中路一处面积500多平方米的房屋来经营浴室,年租金10万元,租期2年。合同到期后,吴某交由严某承租该房屋,房东表示同意,房东和严某没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自去年3月开始,严某一直拖欠租金,经多次催要,只在去年7月支付了3万元租金。房东没辙,去年9月,向严某送达了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的通知,但严某未予理睬,也未将房屋腾退。今年1月,房东将严某告上了钟楼法院。

严某辩称,双方的租赁期限为15年,至2027年止,而且,他为长期租赁经营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今,房东单方毁约,将严重影响他的经营。但对于自己的说法,严某没能提供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和房东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没有对租赁期限另外进行明确约定,应当视为双方订立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东在去年9月送达了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已经给予严某相应的合理期限。租赁合同解除后,严某作为承租人应当将涉案房屋返还。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严某搬离、返还该房屋,并要向房东支付相应的租金或者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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