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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入学没能如愿 退房后被判违约

2017-08-17 08:55:35 来源: 北青网 作者:李铁柱

李先生承租了秦先生的房屋,租约到期后,为方便孩子上学,李先生选择续租。但因为孩子没有如愿入学,李先生便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秦先生起诉到法院,秦先生反诉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等费用。一审判决李先生支付秦先生违约金等2万元,秦先生返还李先生剩余押金3万余元。二人均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7月,秦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承租秦先生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租期一年,后秦先生将房屋交付给李先生使用。2016年5月26日,双方签订第二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仍然承租该房屋居住,租期6年,李先生向秦先生交纳了押金。

之后,因为招生名额已满,李先生的孩子没能被公立学校录取,后经区教委调剂获得私立学校入学资格。李先生提出提前退租。对此,秦先生则表示一切应按照新合同执行,旧合同已废止了。

后李先生将秦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秦先生则反诉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租金、水电气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新合同签订时旧合同实际已解除,李先生提前退租是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秦先生收回房屋的时候,双方租赁合同已于当日解除。李先生应按新合同约定补交截至当日的租金并支付所欠水费、气费。双方没有将入学登记相关事宜进行书面约定,但秦先生确实协助李先生以房屋为孩子办理入学登记。现在没有证据表明房屋对应的入学名额被李先生使用。法院因此判决李先生支付秦先生租金、水费、气费及违约金共计2万余元,秦先生返还李先生剩余押金3万余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李先生认为第二份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格式条款,应为无效,请求法院改判自己无须支付违约金2万元。秦先生则请求法院改判李先生应付租金800元、违约金5万元,不应退还押金,李先生应再支付违约金4400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应当对提前退租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中认定的2万元违约金已经兼顾了补偿性和惩罚性。此外,双方既已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就应当按照实际退房时间结算租金。秦先生主张李先生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租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终,一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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