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官网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7〕6号),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工作流程,该通知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主要调整如下:
1、调整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新政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均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6个月后或者住房公积金停缴满2年且账户为封存状态下才能提取,且不再需要提供户籍证明资料。
离职提取公积金后再在原单位开户的,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缴。
2、调整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新政规定,职工第1套或第2套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办理此类提取业务,且套数认定以有效房产状况为准,注销房产情况不计。此外,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3、取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只需携带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及相对应提取情形的证明资料,无需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4、暂停办理购房地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购房提取。
为保证资金安全,新政暂停了购房地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购房提取。
——————以下为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