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执行“长政办函[2017]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3月18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并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原件,且各款项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规定办理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执行“长证办函[2017]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证办函[2017]38号),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月18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并能提供交付放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放款)的银行入账凭证原件,且各款项按《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长政函[2016]261号)规定办理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调控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行为要及时整改纠正,不得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交易行为通过我市商品房期现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程序办理网签备案。
三、具体流程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期现房交易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录入购房者的基本资料,并将基本资料、银行付款凭证及入账明细、认购书报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逐步有序完成购房合同网签。
特此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