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继辖下县级市句容限购后,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该通知称,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停止执行2016年《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第6、7条政策,即取消了外地人买房的补贴政策以及以及建立优惠房源库政策。与此同时,政策还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条件,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增至六成。
镇江市政府该通知的发布时间为3月24日。
这是镇江市楼市去库存政策执行近一年后的首次调整。
据扬子晚报报道,2016年5月9日下午,镇江市政府召开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
镇江市住建局副局长荆天翔介绍,截至2016年4月底,镇江全市商品房存量1298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存量887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去化周期18个月。镇江市区商品住房存量303万平方米,去化周期17个月,去化周期超出了正常合理范围。为此,《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于4月21日发布实施。《方案》从金融支持、购房补贴、鼓励落户、公积金贷款等方面更大程度的惠及民生。
具体方案包括,购房补贴方面。一是镇江本市户籍人口,在镇江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二是人才,凡符合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4〕152号)文件规定的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均可享受缴纳契税补贴。三是非镇江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购房,享受本市户籍人口购房补贴政策。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优惠房源库,鼓励开发企业自愿加入。购房人凡购买优惠房源库中的商品房(安置房),开发企业在成交价的基础上再给予购房人5%的优惠。
当时的方案将去库存工作规划到了2020年。 方案显示,2016年,镇江市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5个月以内。其中:京口区、润州区为13个月,丹徒区、镇江新区为17个月,丹阳市、句容市和扬中市为15个月。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3个月以内。到2020年底,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基本建立,市场供求关系基本平衡,商品住房去化周期保持在合理区间。
2016年10月,全国多地限购政策重启,而镇江仍然延续了去库存的鼓励购房政策。
而到了2017年,在“宁镇扬一体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镇江市区的楼市显著升温。据新华报业旗下交汇点报道,2月份镇江市区(京口、润州两区)办理一手房交易1532套,同比增加994套,增幅高达185%。此间,外地人购房的占比则已经达到了27%,同比上涨超6成。
这种情况下,今年3月20日,镇江市辖下临近南京的句容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率先启动限购。外地人在句容市区、宝华镇购买商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限购1套;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该政策将从3月22日起执行,暂定实施6个月。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句容政府对此解释称,句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直秉承“因时因地、相机灵活、前后衔接、稳健惠民”的原则,去年8月,根据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和该市房地产库存高企的实际,出台了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方案;去年12月,根据去化周期显著缩短的变化,将购房补贴对象缩减为本市户籍人口,降低本地群众负担,增强市民获得感;这次调控,与既有政策一脉相承。
以下为通知全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购房补贴政策
1. 停止执行《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镇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第6、7条政策,即:
第6条.非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购房,享受本市户籍人口购房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地税局)
第7条.建立优惠房源库。建立商品房(安置房)优惠房源库,鼓励开发企业自愿加入。购房人凡购买优惠房源库中的商品房(安置房),开发企业在成交价的基础上再给予购房人5%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 修改《实施方案》第5条政策。内容调整为:
加大对各类人才在镇置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4〕152号)文件规定的人才,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在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享受缴纳契税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二、做好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工作
1.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宅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发企业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2. 市住建部门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未办理价格备案的项目及价格信息与备案价格不符合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中,将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单套房源价格设定为较高限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三、提高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条件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调整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公积金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6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30%。
2.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不得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增加市区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今年计划上市2000至2500亩住宅用地,缓解市场压力,稳定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各产业集团)
五、规范交易行为,加大市场整顿力度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监管,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经纪机构市场行为。严禁开发企业无证认筹、捂盘惜售,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六、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2.本通知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丹徒区、镇江新区),各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