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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没过户 引来大麻烦

2016-08-25 07:04:01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 检察日报 卢金增 崔晓军

  只因未办过户登记,惹来一场房产归属纠纷。“俺这住了10年的房子,到底是不是我的?”这个问题犹如压在胸口的巨石,让李萍郁闷了整整6年,在经历了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法院再审、提请检察院抗诉一系列维权活动之后,8月3日,山东省东营(楼盘)市垦利县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新房被查封

  2004年1月,李萍经朋友介绍,以41万元的价格购得同城市民马英华商品房一套,首付款现金13万元,余款分期支付。随着交易合同的履行,李萍一家很快搬进了新居。

  “当时我们和马英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我们交完首付后,他们之前的所有房屋合同材料均转交我们家。”拿着当时的协议,李萍解释道。“另外,当时马英华买房也是只付了个首付,所以剩下的房款我们是直接交给房地产商的。”2005年至2012年,李萍分批分期将全部房款还清。然而,虽然李萍按时还着房贷,但心里却一直忐忑不安,因为2004年1月刚买了房,一家人乔迁新居安顿下来没过多久,李萍竟在12月收到了法院的查封通知。

  “一家人搬了新家本来是高兴的事儿,谁知道当年年底就被法院查封了,说是马英华的儿子和人打官司,有财产纠纷,人家要求查封的。”李萍说道。

  原来,2004年10月,马英华的儿子王志伟因为保证合同纠纷被魏琴起诉到东营市河口区法院,由于魏琴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马英华卖给李萍的这套房子,被法院认定为登记在马英华名下的王志伟的不动产,于是也一并被查封了。

  “买房时我特意看过原合同,上面的确写的是马英华、王志伟两人。但房产证上只有老太太马英华一个人的名字。老太太在卖给我们房子的当年9月就去世了,原合同上的买房人就剩下王志伟一人了。”回想当年买房的情景,李萍记忆犹新。“一开始买房时,我们也想办过户,但是手续复杂,再加上后来老太太去世了,我们就没办。”谈到过户,李萍说道。“但他们家买房毕竟是过去时了,我这购房协议也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还一直还着房贷,这房子板上钉钉就是我们家的,法院怎么也不会弄错了吧。”虽然被查封,但李萍一家并不觉得有什么,仍在房子里住着。

  两次异议均被驳回

  然而,情况并不像李萍预想的那样。由于王志伟一直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2005年,魏琴又向河口区法院申请执行。2009年5月,东营市中级法院裁定由垦利县法院执行。2010年1月12日,垦利县法院裁定,拍卖此处商品房清偿债务。

  “到2010年,我为这房子都花了34万元了,怎么能还说是他们家的呢?这拍卖的可是我的房子啊。”李萍无法接受,在垦利县法院执行该案期间提出了执行异议。然而,垦利县法院却认为,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李萍提出异议的商品房,属于转让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但法院对该商品房进行查封时,该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并不是李萍,于是驳回了李萍的异议。

  李萍非常不解。“就算查封时,这房子登记的所有人不是我,但也是老太太马英华,不是王志伟啊。”很快,她又以魏琴、王志伟为被告向垦利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诉讼。

  2012年10月,法院审查认为,李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归其所有的设立、过户登记手续,最终以涉案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为其所有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总说我证据不扎实,他们买房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那我买房这协议怎么就不作数了呢?”李萍提到被驳回的情形,很是愤怒。

  检察院抗诉终获改判“一审后,俺没有上诉,当时挺绝望的,怎么会一直被驳回呢,俺想不通。”对于法院的裁决,李萍很困惑。“但还是咽不下这口气,这房子花了我和老伴一生的积蓄,他2009年去世了,要是我再把这房子给丢了,怎么对得起他呢?”2013年,她向垦利县法院申请再审。这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李萍遂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收到这个申请后,我们很重视。”办案检察官说。“法院已驳回两次,两次判决都认定证据不足,但是我们认为李萍履行了合同义务,合法占有涉案房屋长达10年,她的权利应得到保护。”

  经过审查卷宗、调取相关证据,检察官们发现这起案件的法院判决,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地方。“原审一方面严格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否认李萍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另一方面却对登记在马英华名下的房产又认定为王志伟所有,这本身就是互相矛盾的。”办案检察官解释说,“李萍在2004年至2012年间,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且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达10年之久,其权利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014年12月,东营市检察院向东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东营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再审。经再审,8月3日,垦利县法院作出前述裁定。

  办案检察官说,李萍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为诉讼所累,主要是因为当时怠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办案检察官提醒,认定房屋所有权的主要依据在于房屋是否进行合法登记,在买卖房屋时,一定不要怕麻烦而省去过户手续,以免带来其他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根据李萍的购房协议及有关还款证明等证据可认定房屋确实是李萍的,故其诉求最终得到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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