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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去库存10条意见:今年停止新建公租房

2016-04-09 09:43:47 来源: 潇湘晨报

4月8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10个方面明确了商品房去库存的方向。《意见》明确,农民进城购房可享一次性购房奖励。

《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与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衔接,落实农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优惠利率等支持政策;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并进城购房的对象进行财政补助。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

《意见》明确,各市州、县市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商品房库存积压严重、去化周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应达到60%以上。

省政府对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地区和项目给予资金倾斜。2016年停止新建公租房,对在市场上租赁房屋,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根据《意见》,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各市州、县市区应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实现全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达到80%以上。逐步开展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满足缴存人回户籍地购房需求。记者梁美兰

鼓励措施

鼓励开发商将空置商品房改为出租

《意见》要求,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租金收入的应缴已缴营业税、房产税予以一定奖励。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对投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其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

平台支持

政府应搭建购房平台组织“团购”

在降低购房成本方面,《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购房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信息,促进购房者与在售项目对接,并结合实际组织“团购”。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给予财政补贴和按照应缴契税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库存去化

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年的停止新批用地

在严格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方面,《意见》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在8-12个月的,应适当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的50%;库存去化周期在13-36个月的,应严格控制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不得超过上年度供应量的20%;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停止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审批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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