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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新建扩建房屋不补偿

2017-06-04 08:19:23 来源: 重庆晨报

房屋被征收后,居民的孩子应该在哪里入学?前天,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开幕,《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禁止断水断电停气等暴力征收

“草案”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草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新建扩建行为不予补偿

“草案”规定,征收项目及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改变土地房屋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草案”还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谁来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草案”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应当申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拉票贿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征收评估业务;不得违法转让受委托征收评估业务;不得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评估报告。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主管部门将把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信用管理。

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屋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

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草案”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契税。

对货币补偿款,按照相关规定免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可选择义务教育入学地

“草案”规定,房屋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孩子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以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的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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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需征收房屋

“草案”规定,下列这些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哪些

“草案”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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