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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重拳 横穿马路将罚款500甚至拘留?

2017-03-23 06:17:07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记者今天从市交巡警总队获悉,针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近期交巡警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减少因行人交通违法而造成的交通事故。据介绍,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道,将面临上限2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现状:去年重庆因行人交通事故占4成

据介绍,因法律意识淡薄、穿越道路设施不配套等因素影响,行人交通违法现象越来越多,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道路的正常通行秩序,极易酿成系列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城市交通畅通有序运转亟待解决的问题。仅2016年全年,重庆全市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起数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数的41.66%;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因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2.24%;行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占全年因交通事故受伤总人数的32.02%。

措施:行人横穿马路将上限处罚

重庆交巡警拟近期开始对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人跨越或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4项违法行为依法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对于行人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违法行为人实施辱骂、阻挠、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排名前列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实施暴力或其它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主城这12个路段将重点整治

交巡警根据路面勤务统计,结合行人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梳理了主城12条行人交通秩序乱象非常突出的路段,具体有:

渝中区:渝州路;

九龙坡区:石新路立交;

南岸区:海铜东路、海峡路沿线、南坪东路女子医院路段,南坪西路福天大厦路段;

北碚区:北碚车站路口;

沙坪坝区:沙杨路、三角碑转盘,南开下穿道;

江北区:五里店十字路口、洋河立交。

交巡警表示,欢迎市民积极参与警方即将开展的问卷调查,对行人交通秩序混乱的路段进行增补,辅助警方全面了解行人秩序混乱路段的相关情况。

2016年6起典型行人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内环

2016年2月4日,尹某驾驶车牌号为贵GG****的小型面包车,由内环快速路华岩立交至新华立交方向行驶,行驶至内环大渡口段华岩立交至新华立交路段时,贵GG****小型面包车左侧车头部位与从右至左横穿道路的行人李某发生接触,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二:内环

2016年2月19日,祖某驾驶云GZ****号小型轿车由凤中立交方向经内环快速路往华岩立交方向行驶,行驶至内环50.5KM路段时,其车辆与行人接触,造成该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三:荣昌

2016年1月6日,欧某驾驶渝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货从荣昌区到大足区雍溪镇,当车行至大足区境内双桥往龙水镇方向省道205线107公里700米处,与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谭某相撞,造成谭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垫江

2016年2月17日,张某驾驶其渝B*****号小型轿车从垫江县砚台镇方向驶往垫江县包家镇方向,当车行驶至垫江县澄坪路14KM+300M高新3组4号附近,与行人汪某相撞,造成汪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五:铜梁

2016年05月17日,李某驾驶渝CK****号中型自卸货车,从铜梁沿省道417线往永川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省道417线43KM处时,与行人邹某相撞,造成行人邹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6:江津

2016年7月23日,杨某驾驶渝AN****号重型罐式货车沿江津区省道107线从江津区柏林镇方向往江津区柏林镇东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省道107线136KM+200M路段时,将行人温某撞倒,造成温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新闻多一点:相应法律法规

一、对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三、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四、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五、行人进入城市快速道路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罚款处罚。

六、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20元罚款处罚。

七、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处罚。

八、在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中,违法行为人实施辱骂、阻挠、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排名前列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实施暴力或其它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行人处 20元以下的交通违法罚款,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十、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确无法当场缴纳罚款的违法人,可以采取自愿协助交巡警劝导其他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方式。(来源: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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