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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房卖方毁约 买房者起诉被驳

2017-05-11 08:46:32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与张晖(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鑫将一套商用住宅出售给张晖,但在张晖支付定金后,赵鑫却不卖了。协商未果后,张晖将赵鑫起诉到法院。近日,密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晖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驳回了他的诉求。

2016年8月20日,赵鑫与张晖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鑫将其所有的北京市密云区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晖,房屋总价款163万元。涉案房屋的房本中设计用途一栏内,标注为商住。

签订合同当日,张晖向赵鑫支付定金33万元。2016年11月15日,赵鑫向张晖发送解约文件并通知中介公司,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并拒绝接受后期购房款。后张晖与赵鑫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赵鑫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赵鑫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晖名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住建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该《公告》的出台,对个人购买涉商业住房的资格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公告》规定,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因为《公告》的出台,法院也受理了因新政策而产生的一些纠纷。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性质为商住,张晖购买涉案房屋,应遵照《公告》的规定。但法院调查发现,张晖名下已拥有住房一套,且其没有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及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息材料。受新政策影响,张晖已经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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