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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城最近很忙! 27万出售的车位是人防工程?

2015-12-18 08:11:02 来源: 华西都市报

近日,成都市锦江区翡翠城小区的高价车位在朋友圈热传。在该小区1-5期的444个在售车位中,最贵的“两个豪华车位组成的子母车位”售价50万元。

12月17日,翡翠城小区业主向华西都市报记者透露:不仅是“天价车位”,1期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范围,开发商无权进行售卖。

疑惑

花27万买车位产权要在一年后才能拿到

17日,记者在翡翠城小区挂出的车位销售告示上看到,翡翠城1期车位售价为16.7万-39万。近期,翡翠城1期的停车位租期已到。开发商把之前租赁的车位进行销售。

杨女士着急了,上个月,她花了27万元买下一个车位,慌慌张张地在销售合同上签了字。尽管有些贵,“买下的车位毕竟是自己的”,杨女士也心安了。

心安很快消失,几天后,当她漫不经心地翻看《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里写着: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车位权属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车位交付之日起460个工作日取得车位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得退车位,出卖人按每月100元违约金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自买受人应当取得该车为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支付,至实际取得该车为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

她有些懵,“460个工作日,也就是要在近两年后,才有可能拿到产权?而且如果拿不到,车位不能退,卖方只用支付每月100元违约金?”再后来,她注意到,在车位出入口处,一块约1米高的红色标牌上,有着蓝色示意图以及“人防掩藏”字样。坡道两边,钢结构防护密闭门上标注着:人防办定点生产厂。杨女士搞不懂,便去咨询小区里的刘先生。“给你泼点冷水。”刘先生说,“你购买的地下车位在小区人防工程防爆单元内,按规定,你不能享有产权。”

调查

1期地下车位是否属于人防工程?

业主刘先生在2005年花了9万元,买下一车位。后来,在停车场,他看到钢制密闭门上写着“人防”二字时,也没太在意,“更没想过产权归属问题”。几年前,“车位入口处增加了人防标识”,他才开始留意起来。

直到近期,刘先生看到一则新闻,报道了四川楼市排名前列例因地下车库引发的权属纠纷的官司。报道里提到,小区居民买下车位迟迟未能拿到产权证,原来该地下车库属人防工程,小区居民认为,开发商在不能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不能对外出售、出租地下车库,于是,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业委会对该物业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享有管理、使用的权利,其收益归全体业主。这提醒了刘先生,“原来小区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应当归属国家,开发商不能取得合法所有权”。刘先生随后向东湖社区反映了情况。

10月26日,东湖社区向开发商发出一封咨询函,提出4个问题:1、地下车位的销售是否合法,是否具备产权证和销售许可证?2、地下车位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人防工程?3、如果是部分属于人防,是否有区域规划平面图?4、人防工程在办理了产权的情况下,是否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其可用于销售?

4天后,一则盖有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的印章的回复函发到东湖社区,函里称“目前出售的翡翠城一期地下车位是现房销售,权属为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目前出售的翡翠城一期地下车位无人防车位,所有车位信息都已在成都市房管局备案。”

回应

自2008年后人防车位不能进行售卖

近期,刘先生从相关单位复印到《翡翠城一期地下室人防工程的图纸》以及《翡翠城一期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12月13日,在小区阅览室里,业主们邀请来一名人防设计和建筑工程的工程师,现场给大家解释图纸。通过咨询,刘先生得知,小区地下工程总面积为26000平方米,其中人防工程面积为22218平方米,停车场18000平方米的面积包含其中。如果人防工程面积包含在总建筑面积里,那么业主便分摊了人防工程建设成本,是投资者。按照《人民防空法》第5条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小区停车位的租赁收益归小区业主所有。

刘先生称,翡翠城1期的人防工程面积较成都市很多小区的更大,是由于开发商将翡翠城2期以及3期的规定修建人防设施放到1期内一并修建了。

12月17日,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按规定,开发商在建设城市民用建筑时应依法修建战时防空地下室,以便在战争时期,组织百姓疏散,隐蔽。在和平时期,这块区域可根据规划条件,修成停车场、仓库等形式。在翡翠城小区1期,1-4号楼的地下停车区域均在人防工程面积范围内。这样的区域,在2008年前,开发商通过分户的形式预售了的,应在产权登记上注明。2008年后,相关规定出台,按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对于成都市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停车位能否进行销售,他向上级部门咨询过,四川省人防办表示,在新《人民防空法》出台前,用于人防设施内的车位暂停销售。

该工作人员说,目前,在成都市,有些人防工程区域进行了标识,有些还没有标识,人防办将继续完善。

杨女士认为,《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如不能在期限内取得产权证,出卖人按每月100元违约金支付”的条款不合理,“应该是双倍赔付才对”。对此,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德斌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期给出产权证,违约金赔付为车位售价的20%。

17日,记者拨通了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对方称在开会后挂掉电话,截至17日晚9点记者发稿前,没有接到相关负责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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