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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名 产权未必归你

2014-12-21 07:54:27 来源: 羊城晚报

  婚前双方合买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分割?一方出的首付,两人合还贷款,离婚时又该怎么分?房产一旦跟离婚挂钩,总会成为关注焦点。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前往省妇联咨询涉婚房屋法律问题的人越来越多,占全年咨询个案总数的10%左右。

  19日,广东省妇联召开研讨会,邀请法律专家、学者就涉婚房屋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选取了多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这些典型案例都是来自现实生活中上诉至法院的涉房离婚案例。记者总结这些案例发现,即使房产证上有名字,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不一定能获得产权。

  案 例

  爸妈买的房,该归谁?

  2004年,四川籍女孩张苗(化名)和广州男孩陈伟(男)谈恋爱。为了给两个孩子结婚做准备,2005年5月,陈伟的父母出资75万元在广州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张苗名下。2006年5月,张苗与陈伟登记结婚。2007年8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但离婚时未就上述房屋进行处理。2008年1月,陈伟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陈某父母所有,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证明了房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式以及陈伟愿将该房屋赠与父母的书面证明。

  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陈伟父母所有,张苗应当搬离上述房产,之后张苗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视点

  父母要明确房子给谁

  有专家认为,房屋登记在张苗的名下,这房屋就应当归张苗所有;也有专家表示,虽然登记的是张苗的名字,但房屋出资人是陈伟父母,其目的是为儿子获得幸福的婚姻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张某和陈某的婚姻只持续了一年,且陈某也认为该房屋应当归父母所有,因此经综合认定,该房屋应当归陈某父母所有。

  对此,省妇联专家提醒,父母在给孩子买房前要明确房子是给谁,就登记在谁名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 例

  丈夫为小三买房,算谁的?

  陈先生是一家企业的高管,与金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5套房屋。2010年6月,陈先生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严小姐,并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年9月,严小姐要求陈先生和她结婚,并给她出资买房子。2010年年底,陈先生以和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妻子提出出售广州市某区的一间房子。后该房子以100万元出售,陈先生将其中的70万转账给严小姐买房,严小姐以自己名义在广州市某区购买一套房屋。

  办理完房屋登记手续后,严小姐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陈先生提出分手。陈先生多次索要购房款,严小姐以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理由拒绝。金女士获知后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将严小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专家视点

  夫妻财产使用情况要了解

  对于金女士的诉讼,有专家认为,金女士的遭遇适用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登记在严小姐名下的房屋应视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也有专家认为,陈先生对严小姐的赠与是无效赠与,严小姐应当将陈先生赠与的70万现金全部返还。

  省妇联维权专家特别提醒,夫妻双方要了解对夫妻财产使用情况,个案中的金女士对丈夫赠与“小三”现金一事毫不知情,这是很危险的。维权专家指出,这一类案件失败得特别多,大多数原配都无法追回款项,因为不少人并不是用自己的账号转账,很难证明资金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建议此类案件起诉时要找到相关证据(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这一笔费用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案 例

  卖房再买房,怎么分?

  朱女士与曾先生于200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由于曾母腰椎有伤,需要换成电梯房居住,因此曾先生将婚前买的一套房出售,同时,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一套新房。新房首期房款是用出售旧房所得款支付。证据显示,2010年1月之后,银行还贷由曾先生的母亲将钱转入其账号还贷。

  因各种原因,朱女士与曾先生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房产处理上出现不同看法,朱女士认为,新房子是婚后两人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配。而曾先生认为,新房子的首期房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长期失业,没有稳定的工作,新房子的每月按揭贷款均是曾母在其退休金中支取,母亲已经明确其每月存入按揭账户的供款均赠与其个人所有。这也就是说,新房子自2009年12月开始至今的全部供款均属于其母亲赠与所得的个人财产。因此,新房子应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即使该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应按房屋价值将首期房款、个人受赠的供款以及尚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扣除后在平均分割。

  专家视点

  出售婚前财产要谨慎

  有专家认为,新房子应当属于曾先生所有,因为首付是他出,还贷也是由曾先生的母亲在还。但也有专家认为,新房子的首期款是曾先生个人财产,应当将首期款扣除后再分割剩余部分,“剩余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省妇联维权专家表示,夫妻双方在出售自己婚前财产时一定要谨慎,一旦出售,财产的形态将会改变,可能与夫妻其他共同财产混在一起,难以分割。如果一定要出售婚前房屋购置新房,需保留相关凭证(如购房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其为个人财产。

  案 例

  小情侣“合伙”买房,怎么分?

  小娟(化名)和阿新(化名)于2005年10月认识并恋爱,2006年2月开始同居,同年8月两人共同出资,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购房首期款小娟出资5万元,阿新出资10万元,以两人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银行还贷基本由阿新负责,至离婚时,尚欠银行贷款约25万元。

  专家视点

  婚前共同出资商定购买方式

  这套房子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专家表示,这是双方婚前出资购房,离婚时应当是按出资份额的多少进行分割;但也有专家认为,在购买房产时两人并没有约定是按份额购买房屋,因此可被视为共同出资购买,因此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对此,省妇联维权专家提醒广大年轻人,在结婚登记前共同出资买房的,应当商定是按份额购买还是共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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