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制定了《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中称,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立法应当从本省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