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16年11月20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机构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其所属的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大厅业务受理范围及办公地点和咨询电话
(一)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服务大厅负责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范围内不涉及房屋的国有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及信息、档案查询,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土地信息、档案查询;
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林木、林地和不涉及房屋的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
各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不涉及房屋的土地和林木、林地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景阳服务大厅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自然人和不动产坐落于朝阳区、宽城区、绿园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含存量房转移登记中的司法机关裁判、企业改制和拍卖业务)及信息查询,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九台区)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查询。
(三)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经路服务大厅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自然人和不动产坐落于南关区、二道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含存量房转移登记中的司法机关裁判、企业改制和拍卖业务)及信息查询。
(四)服务大厅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咨询电话:0431-88779532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景阳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登记业务咨询电话:0431-81810550
档案业务咨询电话:0431-81810371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经路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130号
咨询电话:0431-88730920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1178号
咨询电话:0431-85251607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
咨询电话:0431-85260091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1777号
咨询电话:0431-89991021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道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887号
咨询电话:0431-84638004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洛阳街1155号
咨询电话:0431-8781283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中心
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咨询电话:0431-84858678
长春新区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龙湖大路5799号
咨询电话:0431-81335744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咨询电话:0431-85821102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
咨询电话:0431-81501226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政务大厅
地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
咨询电话:0431-89651374
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要件、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可点击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www.ccgt.gov.cn)或者长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站(http://ccsbdcdj.ccgt.gov.cn)查询。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咨询,可拔打电话:0431-82009080。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事项说明
1. 2016年11月20日前由国土、房产、林业部门受理的各类登记业务,仍到原部门领取登记证书或者登记证明;2016年11月20日起新受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按照规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原登记机构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登记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3. 国家规定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暂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给予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部门负责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统一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
4. 房产、土地、林业各部门应当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后,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原房屋、土地、林权登记证书、证明和登记专用章的清理及销毁工作。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