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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发布新规定:强拆无主违法建筑应公证

2011-05-23 07:48:24 来源: 新文化报

  近日,《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规定明确,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不得出租、出售;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接到举报当日现场调查取证

  规定明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日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对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帮助拆违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区职能部门可以组织人力、物力帮助当事人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违法建筑的,辖区政府可以责成职能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区职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应当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区职能部门应当经过公证、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的,由区职能部门予以清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强拆无主违法建筑应公证

  拆除无法确定所有人的违法建筑,辖区政府应当在有关媒体发布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的,可以依法按照无主违法建筑进行处理。

  强制拆除无主违法建筑时,区职能部门还应依法对强拆的违法建筑及其财物进行公证。

  拆除超批准期的临建不补偿

  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建筑工作,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违法建筑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违法建筑属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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