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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规定:住宅区内停车收费要明码标价

2010-10-20 07:48:26 来源: 新文化报 作者:郭薇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住宅区内停车收费要明码标价

  新闻提示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民交通工具的拥有量逐年增加。

  在长春市,目前机动车数量已达到52万台,每天又以超过300余台的速度在增加。虽然城市道路建设和停车场所的建设也在快速发展,但已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交通和停车场所的需求,停车难一直是困扰城市发展和道路通行能力建设的老大难问题。]

  2010年9月25日,《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长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夕,本报为您进行详细解读。

  停车场归市政公用局主管

  有法规就得有主管部门,许多老百姓都以为停车场跟车关系密切,应该归交警部门来管,其实不然。《办法》第四条指出,长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公安、规划、人防、发改委(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解读:长春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刘东伟表示,随着长春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停车完全可以作为一个产业来看待,建设规划好长春的停车场,使之成为一个成熟发展的新兴产业,是今后几年的发展方向。

  鼓励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解读:记者了解到,为了制定长春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先后借鉴了国内许多城市的成功经验。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用。

  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长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恢复原用途。

  解读:记者在实地踏访中发现,许多大型商场出于商业目的,将地下停车场改造成购物商场和大型超市,压缩原本就不够用的停车位,人为造成繁华商业区停车难现象。对于这一问题,《办法》第十三条让人眼前一亮。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内的专用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解读:《办法》对居民住宅区内的专用停车场如何收费做出了详细规定,照顾到停车的方方面面,体现了法规的全面性和服务性。

  招标选择专业公司经营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撤除已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施划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一)市区主干道;(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50米范围内;(三)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内;(四)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五)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六)其他不宜施划设置的路段。

  解读:自由与约束均有具体细则,哪里能停车哪里不能停一目了然,操作性强,相信会对长春市停车难问题的解决起到重要作用。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

  解读: 以前,长春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基本上由一家公司垄断,招标方式的引进,将使停车管理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长春市停车产业的快速形成和服务的推陈出新。

  停车场分三类

  《办法》第三条指出,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以及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停车收费须使用统一票据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二)保持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清晰和完好;(三)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四)公示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五)按照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统一票据。

  解读:记者在踏访中发现,长春许多地方停车收费只给开白条,而且,收费标准不统一。对此,市民意见较大。《办法》规定,今后停车收费须使用统一票据,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开具合法收费票据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解读: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无疑给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停车收费不会出现漫天要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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