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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16.9万五七家属工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07-19 08:12:09 来源: 新文化报 作者:王小野

  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缴费的,从今年1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转发方案,决定在全省9市(州)各选择一个县(市、区),省直选择一个行业、一户企业,开展五七家属工、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群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预计此次试点将涉及五七工、家属工16.9万人。

  试点共11个: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蛟河市,四平市伊通县,辽源市龙山区,通化市梅河口市、二道江区(行业),白山市浑江区、临江林业局(企业),松原市扶余县,白城市通榆县,延边州敦化市。

  试点对象

  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我省试点工作的对象是,1995年1月1日以前,曾在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有过3年以上工作经历,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目前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五七工、家属工等。

  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比照办理。

  认定依据

  《吉林省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暂行办法》中,认定依据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其他能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资料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其他能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书等。

  农垦工商企业顶岗工的认定,比照五七工、家属工身份条件办理。

  如何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下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企业已经废业的,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吉林省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单位申报时提交);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企业工作过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详见认定办法)。

  缴费额度

  个人缴费。申请参保缴费时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申请参保缴费时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0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龄超过73周岁人员办法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至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申请参保时间全省统一为2010年10月31日。

  单位缴费。申请参保人员所在企业,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企业解体、注销或缴费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

  享受待遇

  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缴费的,从2010年1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基本养老金随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并享受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2010年10月31日前达到及超过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达到73周岁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为2009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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