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170元。
据悉,从本月1日起,长春市区(含双阳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标准由650元调整为820元,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58元,合计116元;九台、德惠、榆树、农安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80元,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48元,合计96元。
未达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单位,须在今年6月30日前进行调整,并补缴完毕。逾期仍未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建户单位按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