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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医药公司项目改造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意见稿)

2017-08-02 22:50:5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近日,沧州市新华区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原医药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住宅、非住宅)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公开信息显示,征收范围东至铁西大街,西至规划路,南至交东路,北至建新正街。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对《原医药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住宅、非住宅)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原医药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住宅、非住宅)在征收区域进行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在此期间,征收工作队员将同时入户送达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资料,如您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现场办公地址:原医药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建设指挥部

联 系 电 话 :13333072501

附件1:《原医药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住宅).doc

附件2:《原医药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非住宅).doc 

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附件1

原医药公司区域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旧城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按照2017年沧州市城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现依法对原医药公司区域实施房屋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补偿补助标准,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原医药公司区域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铁西大街,西至规划路,南至交东路,北至建新正街。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按认定结果确定是否进行补偿。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楼房住宅和平房住宅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1)房权证沧私字64530号证载土地面积为76.46㎡,土地单价6420元/㎡,有证房屋(北房)面积35.83㎡,房屋成新率0.83,预评估总价为525638元。(2)房权证沧市字第4127720号建筑面积49.18㎡(三楼),预评估总价为376227元。(3)房权证沧私字第70040号建筑面积62.99㎡(二楼),预评估总价为507070元。(4)房权证沧私字第70041号建筑面积62.99㎡(四楼),预评估总价为494472元。

五、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和《原医药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选办法》,由原医药公司区域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它补偿、奖励、货币补贴等。

2、产权调换

(1)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金额、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其它补偿、奖励等。

(2)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征收区域内的2栋高层住宅楼。

(3)经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产权调换房屋优惠后的平均价格为6568元/㎡。

(4)被征收人可自行安排过渡,自行安排过渡的,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5)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全现浇剪力墙结构,建筑层高2.9m,外墙保温,抗裂砂浆刷外墙涂料;内墙、地面水泥砂浆麻面,卫生间地面防水处理;顶棚刮水泥腻子;外楼宇门,品牌入户防盗门,品牌电梯;电梯厅和楼梯间铺地面砖;外窗为断桥铝合金,优质中空玻璃;地面采暖,分户计量;卫生间、厨房预留给排水接口;水、电、暖、天然气入户(一户一表);电话、宽带、有线电视预留接口(被征收人承担开通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本征收区域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或合法土地面积每月每平米14元补偿;每月每户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36个月计算。

4、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及网络移装费共10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不在此列的其他补偿,由本区域征收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经营损失补偿费:2011年10月17日前,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且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合法临街建筑,按照经营房屋实际面积,给予400元/㎡的补偿,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货币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

(三)结算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征收补偿费经审核后,由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区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区征收办计算产权调换房屋金额(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终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测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征收补偿金额超出产权调换房屋金额部分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并为被征收人办理购房卡,待产权调换房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后,被征收人持购房卡与本区域土地竞得房地产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签约办法及时间

本区域实施预征收,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7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预签期限内,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98%以上,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预签协议达不到98%,征收工作停止。

被征收人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需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交区征收办收回,预签达不到生效比例,区征收办将上述证件退还给被征收人。

正式评估报告与预征收评估报告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偿。

被征收人按预签征收补偿协议顺序号优先预选产权调换房屋,办理预选房卡。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持预选房卡办理购房卡。

八、奖励与补贴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被征收人享有以下奖励与补贴:

1、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超过等值调换房屋20(含)㎡以内的面积享受产权调换优惠价格6568元/㎡;每个合法产权房屋所有人只能选择不超过应调换面积20(含)㎡以内的户型。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两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每年每平方米一次性补贴18元。

4、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开始后,第1-3天(含3天)内签约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奖励。

5、本征收区域划分为药材东楼、药材中楼、药材西楼、中药厂宿舍楼、平房区5个区片,在1-3天(含3天)内全部签约的区片,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区片内被征收人200元/㎡奖励。

6、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本区域内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98%,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再给予本区域所有已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200元/㎡奖励。

以上第4-6项奖励待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且被征收人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后,区征收办一次性货币结算,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金额。

九、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十、其它规定

(一)征收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不搬家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一、本方案由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附件2

原医药公司区域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依据2017年沧州市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安排(沧政办字[2017]32号),现依法对原医药公司区域实施房屋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补偿补助标准,制定本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为原医药公司区域房屋征收主体,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铁西大街,西至规划路,南至交东路,北至建新正街。(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后确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新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原医药公司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推选办法》,由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本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全部为货币补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办理完交验房手续的同时,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不动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收回。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补偿金额

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包括:土地补偿金额、地上物补偿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他补偿和奖励等。

(三)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土地、地上物价值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物资和设备搬迁补偿费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费按一次计算。

(3)临时安置补偿费:参照住宅标准,按有效证件证载建筑面积和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时间按6个月计算。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际产生损失评估确定。

(5)其它补偿: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电话及网络移装费共10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20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200元/台。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不在此列的其他补偿,由本区域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房屋拆除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八、征收合法生产经营者租赁的房屋,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

九、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

2、对院内搭建、接建等按市场重置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十、对不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对院内外私自搭建、扩建、临建等违法建筑依法予以先行拆除。

十一、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新华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新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提起诉讼。

十二、本方案由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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