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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政府发文 对无证销售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2017-06-06 08:18:24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近日,青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商品房预售审批、监管、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对没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项目开展预售宣传、建设销售(展示)中心、预(销)售、变相预售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文件全文如下:

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国营青县农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大违法预售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团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借款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新媒体等任何形式发布与项目有关的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以项目名称或名义组织任何展示宣传活动,不得以项目名称为任何活动冠名或赞助。

(三)未取得商品房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不得开发建设商品房,县发改局不准为其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县住建局不准为其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六)制作发布商品房项目任何形式的广告,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预售许可证号。

二、商品房违法预售的监管责任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由县住建局进行查处;签订涉及借款、房屋抵押等相关内容协议的,涉嫌诈骗罪或经济犯罪,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或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拖延开盘时间、控制房源、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公布房源等手段捂盘惜售、制造供不应求假象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

(三)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由县市监局依法查处。

(四)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发改局依法查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新媒体、广告牌或车辆等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或者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宣传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由县市监局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全部下架。

县电视台、各广告公司、传媒机构等在制作、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当查看该广告项目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准制作、发布任何广告。取得预售许可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符合要求的真实、合法、准确、文明的广告内容。否则由县市监局依法查处。

(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县城管局依法消除、取缔或强制拆除。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县住建局予以关闭。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必须取得临时建筑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属违法建筑,由县城管局依法查封或拆除。

(九)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县住建局依法查处。

(十)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违法开展“首付贷”、“假按揭”、“零首付”,以及违规发放或挪用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等行为,由县金融办、银监办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予以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同时,建立商品房监管联席机制,实行信息告知共享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营造和维护合法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预售行为,在进行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2.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进行公开曝光。

(三)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群众选择购买“五证”齐全的项目,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监督举报。

县住建局举报电话:4322098

县发改局举报电话:12358

县市监局举报电话:4029719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县城管局举报电话:4323085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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