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获悉,我市为加快新华区建设,将征收新华区12宗土地,涉及张家坟村、万庄子村、邓官屯村、荣官屯村和代家坟村5个村庄。具体征地公告如下: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沧州市新华区张家坟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6.8511公顷。该宗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6】891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该宗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共征收土地面积6.8511公顷,其中农用地6.6329公顷(含耕地3.9200公顷),建设用地0.2182公顷。征地前属张家坟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6.8511公顷,合计1222.9214万元。由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市政府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6.6329公顷,合计248.7338万元。由村委会分配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五、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受理。
电话:3042767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6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沧州市新华区万庄子村集体土地2宗,面积1.8081公顷。该宗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6】891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该宗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共征收土地面积1.8081公顷,其中农用地1.4595公顷(含耕地1.3066公顷),建设用地0.3486公顷。征地前属万庄子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1.8081公顷,合计322.7459万元。由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市政府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1.4595公顷,合计54.7313万元。由村委会分配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五、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受理。
电话:3042767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6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邓官屯村集体土地2宗,面积22.1669公顷。该宗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6】891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该宗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共征收土地面积22.1669公顷,其中农用地21.8132公顷(含耕地20.4140公顷),建设用地0.3537公顷。征地前属邓官屯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22.1669公顷,合计3956.7917万元。由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市政府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21.8132公顷,合计817.995万元。由村委会分配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五、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受理。
电话:3042767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6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荣官屯村集体土地3宗,面积8.1758公顷。该宗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6】891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该宗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共征收土地面积8.1758公顷,其中农用地7.9065公顷(含耕地6.3079公顷),建设用地0.2693公顷。征地前属荣官屯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8.1758公顷,合计1459.3803万元。由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市政府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7.9065公顷,合计296.4938万元。由村委会分配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五、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受理。
电话:3042767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6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沧州市新华区邓官屯村集体土地3宗,面积13.3000公顷。该宗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6】1091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该宗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共征收土地面积13.3000公顷,其中农用地12.0392公顷(含耕地10.1539公顷),建设用地1.2608公顷。征地前属邓官屯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13.3000公顷,合计2374.0500万元。由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市政府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12.0392公顷,合计451.4700万元。由村委会分配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五、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受理。
电话:3042767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6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沧州市新华区建设步伐,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征收沧州市新华区代家坟村集体土地1宗,面积0.1150公顷。该宗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16】1091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地类
该宗地具体位置和范围以沧州市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勘测定界图为准。共征收土地面积0.1150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957公顷。征地前属代家坟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宗地位于沧州市Ⅲ区片,土地补偿费为每公顷178.5万元,补偿面积0.1150公顷,合计20.5275万元。由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对征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市政府批准,按每公顷37.5万元标准补偿,补偿面积0.1150公顷,合计4.3125万元。由村委会分配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三、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由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四、法律救济途径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五、公告查询
如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查询,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受理。
电话:3042767
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城市建设,自觉依法办事,为沧州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