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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对欠薪用工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7-02-08 11:12:00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日前,从沧州市政府网站获悉,沧州市出台《沧州市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划出违规“红线”,明确部门权责,严厉惩戒本辖区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工单位,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全面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欠薪问题,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指出,将对本辖区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工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明确“黑名单”列入标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拖欠金额50万元以上的;拒不接受发改、人社、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清偿主体责任的用工单位,致使有关政府或部门被迫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工资保证金的;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违反规定且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因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的;发生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八条“红线”划出,逾越任何一条,相关用工单位即应被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惩戒。

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用工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经县级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认。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其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将在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开发布,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摆在阳光下。

沧州市将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对纳入“黑名单”的用工单位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按照各部门职责权限,市发改委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计入沧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维护。市工商局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用工单位的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沧州支行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工单位信息提供给本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并在其申请融资授信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其高消费。

同时,对“黑名单”的列入、移出规则也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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