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通知》,控房价、调秩序。
今年以来,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快速攀升的现象,引起了各方的强烈关注。有的企业无视各级的规定进行违规销售;有的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捂盘惜售;有的企业跟风涨价、坐地起价等等。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售房广告,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以预售房屋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取得预售许可后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要在售楼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商品房的,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我局备案。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采取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代理二手房需查验房屋所有权证书,并编写房屋状况说明书。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
四、我局将对商品房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未出售的商品房情况、定价情况、新项目准备入市情况等纳入《商品房预销售项目情况汇总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如实填报《商品房预销售项目情况汇总表》。
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并配合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房地产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证照资质审核时予以应用。对 房地产项目进行违规宣传、接受咨询的开发企业,将约谈开发企业负责人;加大曝光力度,利用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对投诉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屡查屡犯 及重大违法违规主体进行公开曝光;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用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 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立即停止网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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