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影响社区居委会建设的突出问题,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河北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
河北省委办公厅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凡属城市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硬性摊派和转嫁给居民委员会,也不得以行政命令直接向居委会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凡依法应由居委会协助的事项,必须为居委会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凡需委托给居委会办理的服务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通过签订协议、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必要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今后,无法律依据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须经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所属街道报送县(市、区)社区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进入。未经审核批准进入社区的服务事项,社区一律不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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