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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查商品房乱涨价 不得加价卖房收取未标明费用

2016-08-15 09:28:29 来源: 江淮晨报

7月13日上午,合肥市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会上公布了商品房销售等7个行业的价格行为要求。

合 肥市计划在7月份开始,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突出民生热点和矫正市场失灵两个监管重点,重点规范零售商业、电商、客运、旅游、驾校、通讯、非公医疗、房 地产等行业的价格行为,采取以市、区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纠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价格 违法行为。

商品房销售

开发商不得加价卖房

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近期,合肥商品房市场上出现一些加价销售,卖“号头”销售等情况,除了原本的房价外,买房者还需要掏出一笔不能贷款的隐形费用。

此 次,合肥市物价局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车位等信息,并按照 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开发商不得在公示牌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前期认购、网络电 商服务协议、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过程中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切实履行,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开发商在物价局的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为较高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企业有权调整备案价,但在未更改备案价之前不得超过该备案价销售房源。

所有商品房相关价格信息一律公示

在 此前合肥市要求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在明码标价基础上,还需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和“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 牌”,所有公示牌应按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总售价”、车位销售“总价”一栏应填写实际成交价格,并非明码标价备案价格, 如购房人要求保密的,可以使用“已售”等字眼予以标注)。

公示牌中必须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幢号、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优惠折扣及条件则是新增要求公示的内容。明确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销售状态,销售停车位(库)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库)的位置、面积和销售状态。(以上公示信息不得缺项、漏项)。

通讯运营商

增值业务莫名被开通扣费将处理

明明没有开通天气预报这样的增值业务,却在月底发现被扣了钱。这样的事情也不少见。合肥市物价局对通信运营商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处理以下几类问题:

1.对增值业务非主动开通,个别增值业务(如天气预报、彩铃等)在用户未回复订阅信息的情况下,默认开通,甚至有个别增值业务在未经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自动开通的情况。

2.广告宣称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如“0元购机”时有附加条件未说明、“存话费送手机”变成“买手机送话费”相关条款不告知等,以及对于自身销售的充值卡,用户未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使用或未使用完的情况下,费用沉淀的问题。

3.部分定制机型在销售时强制捆绑软件(如视频、新闻)等,无法卸载,在用户打开流量(甚至自动打开流量)时扣取相关费用。靓号套餐捆绑销售(即使过户后也需要保底消费),规定部分较好的号码必须使用高额度套餐,涉嫌强制消费的问题。

另外,收费标准和用户话费查询难的问题也被列入处理范围。

驾驶员培训机构

培训费之外不得分解项目收费

驾校收费完全放开后,一律由市场决定价格。但是,合肥市物价局要求驾培机构要在报名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公示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学时、服务承诺等信息,公示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变更情况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收费及代收费需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分解项目,在培训费之外收取教材费、书本费、资料费等已包含在培训费中的费用;不得强制收取速递费等实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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