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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弟弟占房 证据不足败诉

2016-07-26 16:58: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梁辉(化名)和梁明(化名)是一对同父异母的兄弟,双方为了争夺老家的一套房子闹上法庭:哥哥梁辉早年移居香港,他认为弟弟占用了自己的房子;弟弟 梁明则表示房子是自己花10万元人民币买的。最终中山市中级法院认为,弟弟出示的收据证明他出过购房款,因此驳回了哥哥的诉求。

哥哥移居香港后弟弟使用老屋

梁 辉今年已经65岁,梁明50岁,两个人是同父异母的兄弟。1979年,梁辉移居香港,此后他在老家南朗的房子只有回去的时候才会居住。梁辉说,2007年 时弟弟梁明向他提出要求,想暂时使用这套房子。念及兄弟之情,他答应了弟弟的请求,并将房产证和土地证都交给梁明保管。梁辉说,后来自己想要收回房子时, 多次告知梁明,让他在限期内搬出去,但是梁明至今都没有返还房子,也没有搬离。

对于哥哥的说法,弟弟梁明则有一套完全不同的说辞。 梁明称梁辉已经将房子转给自己,说他侵占房子纯属捏造。梁明还称梁辉全家移居香港后,决定将房子连同一块自留地转让给自己。2009年1月7日,两人达成 交易,梁明向梁辉支付了十万元人民币(即110024.44元港币)购房款及购地款后,梁辉向梁明交付了房子和相关权属证件,并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收到 梁明屋及地款项,共人民币拾万元正,收款人梁辉,2009年1月7日”的收据。

另外梁明还透露说,自己曾经要求梁辉将房子过户,但是梁辉为了顾全面子,不肯背上出卖祖屋的道德谴责,拒绝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梁明说自己合法取得房子的使用权后,就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

房子到底是暂借还是转卖?

两兄弟争执不下,于是梁辉将弟弟梁明告上法庭。梁辉认为,弟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请求法院判令梁明立即返还自己被侵占的房子,并要求梁明支付自己侵占房子期间的使用费10万元人民币。

“我 没有把房屋交给阿明,是他自行打开我的房屋。”法庭上,梁辉控诉道。他说自己当时只是让弟弟帮忙看房子而已,直到母亲逝世回中山奔丧时,才发现梁明在没有 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已经搬进去住了。关于梁明提到的收据,梁辉虽然确认内容都是自己书写的,但表示是梁明强迫他写的。

另一方梁明则坚称,梁辉已经将房子卖给自己,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有收据证实自己收到1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款。梁明认为梁辉无权要求他返还房子,更没有权利要求自己支付侵占房子期间的10万元人民币使用费。

证据不足终审驳回哥哥诉求

一 审法院认为,梁明提交的证据显示,他于2009年1月7日向梁辉支付了10万元人民币的购房款。梁辉虽然主张自己是收到梁明的胁迫才签写了收据,但是并未 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结合梁辉将房子的权属证书交付给梁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梁辉在已将房子出售给梁明后,要求梁 明返还房子并支付侵占房屋的使用费1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梁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梁辉不服,向中山中院提出上 诉。中山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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