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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违建处罚东莞村民告城管 质疑其选择性执法

2013-04-25 15:12:09 来源: 新华网

  原告代理律师质疑城管局选择性执法违反《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城管局律师称原告房屋是未经合法批准的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且损害邻居的正当权利

  万江坝头社区下坝坊村民詹先生因未经批准,在祖屋的周边地块加建房屋,被村民举报强占土地,东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詹先生限期拆除。詹先生不服,将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拆除令。昨日该案在东莞市排名前列人民法院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詹先生的律师称詹先生有土地所有证,不存在强占行为。有意思的是,詹先生的律师称下坝坊许多房屋都存在加建等情况,质疑城管局对詹先生选择性执法,城管局的律师也承认了选择性执法的说法。

  文/记者周伟良、彭筱璐 通讯员廖蔚

  村民不服违建处罚状告城管局

  詹先生在万江坝头村下坝坊有一栋房屋。去年3月,东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接到市民投诉称詹先生正在违法建筑房屋。举报称,詹先生房屋已建基础,正在砌墙。城管局经调查,认为该建筑为詹先生所盖私房,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属违法建设,随后向詹先生作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詹先生立即停止施工。

  而接到通知书的詹先生没有依照规定停工。城管局巡查后,对詹先生的违法建筑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城管局综合有关证据材料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对詹先生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詹先生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不过詹先生对城管局的惩处并不服,随后向东莞市排名前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昨日,该案在东莞市排名前列人民法院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调查和辩论,该案择日再判。

  庭审看点:质疑城管局选择性执法

  詹先生的律师在庭上说,詹家213号祖屋所在的下坝坊是经过政府同意的三旧改造区,有当初的土地所有证,不存在村民举报的强占情况。

  詹先生的律师还称,城管局对詹先生选择性执法。詹先生的律师当庭播放一段录像,律师称,从录像中看到,除了詹先生一家外,同村还有同时在动工的20多间屋子。

  詹先生的律师在庭上说,下坝坊从2011年改造至今,旧村基本上所有的房屋都在重建、改建、加建。“为何下坝那么多的旧屋改造都没有被下令停建,自家房屋反而被勒令拆除呢?”詹先生的律师认为,城管局对他选择性执法,只强令他拆除建筑,违反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面对质疑,城管局的律师在庭上承认选择性执法。“城管局如果有过错,也只是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对于詹先生的违建问题,城管局的律师称,詹先生申请建设私房存在占用集体土地,妨碍河堤安全,且阻塞了215号邻居的出入口,妨碍了他人的合法权利。由于下坝坊去年7月获得“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称号,詹先生的房屋是未经合法批准的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也损害了邻居的正当权利,因此在去年3月19日接到举报后调查确认该私房属于违法建筑。

  庭审焦点:1953年土地证有没有效?

  休庭的时候,詹先生的律师向记者出具了一份1953年的《广东省东莞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有证》上显示詹家的土地面积230平方米。詹先生的律师介绍,在1953年时政府确认土地230平方米,但是从1993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来看,显示屋主詹先生是40平方米住宅面积。

  关于备受争议的两个土地证,城管局的律师表示,国土部门曾经出具说明,内容是1953年的土地证是农民当时拥有土地的证明,如果土地和房屋至今仍然存在,该土地证可以为权属的证明,而如果没有建筑的,根据新土地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凡在集体用地上建房的都必须经过规划。

  城管局的律师还表示,詹先生提供的土地证和照片并非本案建筑原先的位置。城管局的律师称,从2001年底起农村的任何房屋建筑都要经过规划部门批准。詹先生提供的照片,是其房屋的旧址,该地址是1993年土地证的旧址,并不是涉案违章建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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