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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租经适房会有麻烦 法院判决租房合同无效

2012-05-11 16:30:23 来源: 北京晚报
  张先生租赁了房屋准备居住和商用,不料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却被告知,该住房为经济适用房,不能出租和商用。张先生便将房屋中介公司和委托出租的房主文某告上法庭。北京东城法院日前审结该案,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决二被告退还相应房租和押金等费用。   张先生称,自己与合顺行(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由文某委托合顺行出租的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对方将用作商业用途。但是,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才得知,该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既不能出租,也不能商用,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搬出该房屋,并将房屋中介和房主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的性质,由于经济适用房的出租不仅有悖于政府相应的管理政策,而且损害潜在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利益,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扣除原告实际使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后予以返还。   法官就此提示,按照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房。承租人在与中介机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应当明确承租房屋的性质,确定房屋是房主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否则,即使双方签订并履行了合同,该合同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很可能对承租人的使用产生影响。对于经济适用房房主和中介公司亦是如此。如果对法律禁止出租的经济适用房进行出租,虽然能够获得短期利益,但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据《北京晚报》)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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