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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适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2017-10-20 07:58:46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搜狐焦点“楼市快讯”,2017年10月18日,清苑区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清政办〔2017〕186号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保定市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保定市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排名前列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退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保定市主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保政办发[2017]2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管理。

本细则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取得该套住房全部权利,房屋性质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房屋所有权人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同时将该套住房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清苑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已购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工作。区国土、税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已取得该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二)2007年12月31日后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

(三)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性条件;

(四)该套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购买年限限制: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办理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

(二)因法定继承、离婚析产、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前款第二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应保留房屋权利性质,购房时间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计算。

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排名前列款第二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的,应保留原房屋权利性质。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按照本细则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的房屋性质记载为市场化商品房,土地用途记载为住宅,土地权利性质记载为出让。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上市交易的,在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前,买卖双方应当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第九条  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已购公有住房,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百分之一补缴土地价款;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项目,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的按照房屋计税价格的百分之一补缴土地价款,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2007年12月31日后审批的项目,按照房屋计税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百分之三十补缴土地价款,补缴土地价款的建筑面积应当扣减该套住房按有关规定补交差价款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土地权利性质变为出让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时间从该宗土地上排名前列套房屋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之日起算起,在补缴土地价款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其它房屋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时,土地出让年限相应缩短。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2007年12月31日前审批的项目,不再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2007年12月31日后审批的项目应当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办理。

应当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的,税务部门结合发改部门应当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房屋计税价格,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登记档案中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住房是否满足上市年限、核算补缴土地价款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上市交易,但尚未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已购公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完全产权或再次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补缴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补缴的土地价款由区财政部门收缴,也可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代理收缴。所涉税费应按照“先税后证”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2007年12月31日后审批用于危旧房屋安置的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已购公有住房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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