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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清违政策:违法建设项目地上建筑物不再没收

2017-07-25 15:36:08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近期,经常有网友询问保定清违项目的相关信息,小编翻出了2016年年底的政府公告,文中对于清违整治项目有详细的介绍。

公告显示,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市按照省政府要求,梳理出2011年至2015年间的违法建设项目共107个。2015年清违政策规定,违法建设项目地上建筑物不再没收。对2015年以前的违法项目以纠正为主,限期补办手续;对2015年以后的违法项目以预防为主,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做到“零容忍”。

对于“清违项目”名单,小编没有看到官方发布,但是2017年“清违项目”的字眼不断出现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网站的局长信箱平台,也让大家对一些清违项目有了了解。

以下为2016年保定市人民政府网公布的“清违”相关信息: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治处理主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补充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

保政办发〔2016〕38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整治处理主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补充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

关于整治处理主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补  充  办  法

为加快主城区2014年12月31日以前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继续执行保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整治处理市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办法(试行)》(保政函〔2015〕36号)和《关于整治处理市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保政函〔2015〕61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完善土地手续且存在地上建筑物的项目,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完毕后,涉及的建筑物不再没收,权属归开发建设方;所涉土地直接办理评估和出让手续,地上建筑物由开发建设方与竞得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二、对纳入清违整治的项目,处罚结束后的新增部分从重处罚。以新增部分工程造价为处罚基数,规划违法按8%的标准处罚,处罚完毕后,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违法按1.6%的标准处罚,处罚完毕后,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本补充办法生效前,对新增部分已依法处罚或已补办规划许可的项目,规划执法部门不再追缴罚款;对新增部分已依法处罚或已补办施工许可的项目,住建部门不再追缴罚款。

三、清违整治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不再计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

四、对享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项目,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时暂不核定成本。待土地出让公示后,市城改办(棚改办)即对城改(棚改)项目征收与拆迁补偿成本委托第三方审核测算,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提供原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对享受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分两期缴纳,首期出让金不低于应缴纳出让金总额的50%,剩余出让金在1年内一次性缴清。完成首期缴纳后,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一次性审批,分期缴纳分期拨付,国家、省规定的提留部分在最后一次缴纳时扣除”的原则制定拨付方案,一次性报市政府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后期拨付无需报批。

六、本补充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处理主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现就起草《整治处理主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补充通知》做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对我省巡视反馈意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省政府决定2015年在全省开展房地产专项整治行动。我市按照省政府要求,梳理出2011年至2015年间的违法建设项目共107个,并于当年对104个项目处罚完毕,3个项目拿出了具体处理意见,顺利通过省整治办验收。由于我市违法建设项目成因复杂,情况千差万别,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涉及土地出让、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等方面仍有一些政策障碍,致使处罚完毕的项目在后期补办建设手续时受阻。目前,107个违法项目已补齐手续42个,占39%;尚有65个还未补齐手续,占61%。2011以前三年大变样期间的34个项目尚未处理。为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信访隐患,仍需继续出台配套优惠政策,方能加快完善建设手续,完成“清仓”任务,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借鉴石家庄市专项整治做法的基础上,市政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整治处理主城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补充通知》,经市法制办审查,提交本次市政府常务会研 究。

二、基本原则

2015年专项整治时,省领导要求对违法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成因和背景,地方政府要勇于担当,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疏堵结合,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复杂问题简约化处理,不要在细枝末节上抠得太细。

我市违建项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宽严相济,当宽则宽,该严必严,做到依法与灵活的高度统一。对2015年以前的违法项目以纠正为主,限期补办手续;对2015年以后的违法项目以预防为主,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做到“零容忍”。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出让。2015年清违政策规定,违法建设项目地上建筑物不再没收。结合石家庄市做法,我市此次明确提出地上建筑物不再没收,权属归开发建设方,所涉土地直接出让,地上建筑物由开发建设方与竞得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由于我市目前存在的大部分违法建设项目面积相对较大,出现竞争的几率较小,所以提出由开发建设方与竞得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针对个别违建面积相对较小、可能出现竞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先评估,再出让,避免出让后产生纠纷,形成历史遗留问题。但此类项目数量很少,发生竞争的几率也很小,所以未在文中表述。

(二)关于违法项目新增部分。按照2015年的清违政策,违法项目新增部分应拆除或没收,但给予了一定期限的边施工、边补办手续的政策。从实际情况看,由于部分违法项目已经入住,涉及社会稳定等问题,拆除或没收难度很大。石家庄市做法是违法项目新增部分不再拆除或没收,由于已经对违法项目完成处罚,新增部分是在政府许可下发生的,也不再处罚。参照石家庄市做法,我市违法项目新增部分不再拆除或没收。同时,为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新增部分从重处罚,《城乡规划法》的处罚幅度为工程造价的5%--10%,《建筑法》的处罚幅度为工程造价的1%--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是指幅度中线以上的处罚额度,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拟规定规划违法处罚按8%标准执行,施工违法按1.6%标准执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本《通知》生效前,对新增部分已依法处罚的不再追缴罚款;对已补办规划许可、施工讲可的项目,因违法行为已经纠正,不再追缴罚款。

(三)关于违法行为记录。依据省住建厅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处罚后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记入省违法行为信息系统,记录期限为两年。但考虑到我市违法项目成因复杂,违法行为基本都超过了两年,按照2015年省专项办的整治原则,参照石家庄市专项整治不再计入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的做法,我市也不再记录。

(四)关于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参与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在拆迁阶段投入了大量资金,到土地摘牌阶段时,大部分开发企业资金都很困难。为缓解开发企业的融资问题,所以提出土地出让金分两期缴纳,首期交50%,尔后市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在1年内一次性交齐,这时,市财政再将国家、省规定提留部分扣除后返还剩余土地出让金。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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