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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眼中的产权平等保护: 细化涉案财产权

2016-11-29 07:53:3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峰

近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可谓“石破天惊”。

司法实务中,涉及企业产权的案件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均有发生,但与非公经济主体切身利益关系最深、最受社会关注的当属重大刑事案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下简称《21世纪》)专访了两位曾为多起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辩护的刑辩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探讨如何进一步在司法程序和政策方面保护民营经济产权。

《21世纪》:《意见》提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纠正这类案件的迫切性体现在哪里?

张青松:这份文件切中了刑事错案的痛点。以往对冤案错案的纠正或防范中,律师和当事人更多关注的是人身刑部分,但实际上,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的侵害也有发生,且有的侵害很严重。

《21世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民商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民营企业产权的歧视性保护是不是都有体现?

田文昌:我代理过很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案件,不止一次在和法官讨论案件时听说,我首先得保护国企,国企不能受损失。这是很普遍的一种观念。

《21世纪》:《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要求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实践中哪些规则亟待完善?

张青松: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并不完善,刑法第六十四条是对违法所得财产追缴和返还进行规定的法律源头,但目前对这一条款的细化规定还不健全,导致相当一些案件中涉案财产在还未定罪前就被处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仅仅用于取证,没有财产保全的作用,实际中却很随意。如果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的财产,刑事诉讼中没有民事诉讼的案外人异议等程序性救济渠道,只能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控告。

《21世纪》:《意见》还提出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张青松:刑法规定了没收财产、没收个人财产等刑罚措施,但涉案财产中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公司财产、他人财产,这在民法和公司法中有明确的界限,但在刑法中就变得非常模糊。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民商事领域的财产登记权证等,在刑事案件中往往被言词证据所推翻,用公诉人的话讲就是这属于“合法手段掩盖下的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规定刑事案件执行中财产如何具体执行,据我了解一般是按照民事诉讼的规则处理,但因此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一起单位行贿罪案件中,法院认为一家民营企业基于行贿取得的探矿权属于违法所得,但这个探矿权已运行多年,公司逐渐发展壮大,吸收了多名股东,案发时公司股权价值已达几十亿元。法院判决“没收基于探矿权所得的股权及其收益”,这样问题就来了,单位行贿犯罪主体是这家民营企业,这家企业的股东并非犯罪主体,为什么要没收股东的股权呢?由于相关规定的缺失,如果执行完毕,违法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库,那么这个企业要么成为国有企业,要么就死掉了。

《21世纪》:《意见》印发后,对非公有制财产的刑法保护应如何落实?

田文昌:如果真正想给民营经济正名,给民营企业家一种姿态,想平等保护民营企业,首先要做的是司法公正,接下来要清理过去的一些案件,要有一个甄别纠正的动作。只有这样做,才能使这个文件真正得到落实,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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