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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治丈夫女子诉讨购房首付 开发商反诉其违约

2012-11-07 11:57:45 来源: 新京报

   本想购房让癌症丈夫安度最后时光,结果丈夫病情好转。妻子为支付丈夫化疗费用,起诉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首付款等20余万元。

  前日下午,大兴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

  财产权应为健康权让步

  原告李女士称,丈夫因胃癌并做了胃大部切除术。2012年1月,又被确认为“肿瘤转移”。考虑到丈夫时日不多,她决定购买一处环境适宜居住的房子,使丈夫度过人生最后短暂的时光。2012年3月,她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大兴区一套总价166万余的房产,同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和定金20余万元。

  李女士称,事后,她发现丈夫的病情突然有所好转,但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日常化疗等综合治疗。鉴于这种特殊情况的发生,她希望将有限的资金用于丈夫治病上面,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于是,她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20余万元首付款及利息等。

  庭审时,李女士的律师称,原告的情形完全符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此外,我国民法原则上生命健康权大于财产权,两者发生冲突时,财产权益应当作出让步。

  被告

  原告诉求冲击合同制度

  被告开发商则认为,《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情形,一般是指国家政策、行政措施、法律规定、物价等,而李女士所称丈夫病情突然好转,不属于“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如果每个买房人在签约后,都以支付生活用品、药品、治疗而无钱支付房款要求解约,是对市场经济、合同制度及诚信致命的打击”。被告方称,李女士按照合同应当在3月31日前支付总房款的51%,但截至庭审之日,李女士未支付余款及办理按揭贷款,构成严重违约。

  被告方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李女士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庭审最后,法官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方同意只要20余万元本金,被告代理人则表示“需要请示领导”。

  本案仍在审理中。

  法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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