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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规: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8月1日起施行

2012-07-02 07:27:04 来源: 河北青年报 作者:田娜

  近日,省政府发布了《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令。《办法》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前应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办法》明确,相关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办法》还明确,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以及《办法》规定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低收入家庭住房不足30平按30平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相关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被征收房屋应由有资质机构评估

  《办法》指出,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结果。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置用房要具备基本生活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完好房屋标准,并具备供水、供热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办法》要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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