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我省住房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
日前,我省制定《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旨在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客观需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特别是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
《规划》中要求,自2011年起,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住房保障对象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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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保障方式,将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租赁型的保障性住房;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提供产权式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各类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规划》中还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30平方米,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每个被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我省将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扶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办法,对行政区域内符合政策条件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在规定期限内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按政策规定予以减免。
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要对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