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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处存车不翼而飞 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2011-08-23 06:47:10 来源: 燕赵都市报 作者:张清华

   ■网友报料

  近日,省会刘女士在燕赵都市网留言,称在西美五洲天地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前几天,她和爱人去装修,“由于小区地下停车场还没有装修好,保安让我们把电动车停放在了小区门口,如今电动车丢了,物业公司却说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这让我感到十分疑惑。”

    ■指定处存车不翼而飞

  8月20日下午,刘女士和爱人王先生各骑一辆电动车,去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和槐安东路交叉口的西美五洲天地准备装修房子,由于小区地下停车场没有装修好,刘女士便询问小区门口保安电动车存放在哪里,保安顺手指了指门口马路便道上的一片地方。刘女士平时也是特别小心,生怕电动车被盗,还特意跟保安确认了一下停车地点。

  电动车停放好后,刘女士夫妇就和装修工人上了楼谈装修房子的事宜,约一小时后下楼取电动车时,发现王先生的电动车不见了。王先生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赶来后调取了监控录像,发现一辆商务车行驶至电动车旁时,有人下车迅速将电动车搬上了商务车,然后扬长而去。

    ■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电动车丢失的当天下午,刘女士夫妇便找到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说,别的小区一天内被盗的小房有十几处呢,丢辆电动车都是小事,没法处理此事。”21日上午,刘女士再次找到物业公司,见到了负责人赵先生,“赵先生说,他们只有向警方提供破案证据的义务,没有向业主赔偿损失的责任。”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预交了一年的物业费,共计2484元,并且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书,“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二章规定了物业委托管理的服务事项,其中第十一条就包括交通与存放车辆秩序的管理,但物业公司负责人赵先生坚持拒绝赔偿。”

  刘女士说,丢失的电动车是今年夏天刚刚买的,花了2000元左右,况且自己已经交了物业管理费,停车场没有修好完全是他们的责任,而且自己又是按照保安的指定地点存放车辆的,“就算停车场没有装修好,保安也应该看管好指定地点的存放车辆,加强管理才是。”

  ■物业公司:

  未形成物品保管关系不负赔偿责任

  22日上午,记者来到西美五洲天地小区,物业负责人赵先生告诉记者,保安虽然给业主刘女士指定了存放电动车的地方,但并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因此与业主并未形成物品保管关系,因此也就不负有赔偿责任。

  关于《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二章第十一条“交通与存放车辆秩序的管理”的规定,赵先生说,这一项规定只是为了规范小区秩序,针对车辆秩序的管理,并不负有车辆丢失赔偿责任。

  赵先生表示,他们目前所能做的就是配合警方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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